在学校偷一辆电动车还回去是什么罪(在学校偷一辆电动车还回去是什么罪名)

2024-04-16 21:09:47

在学校偷一辆电动车还回去是什么罪(在学校偷一辆电动车还回去是什么罪名)

一、在学校偷一辆电动车还回去是什么罪?

1.盗窃电动车,涉嫌盗窃刑事犯罪的,虽然已经将电动车退还失主,同时前往自首,但对行为的定性并没有影响,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。

2.另外,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具体情况,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。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二、盗窃罪量刑标准怎么样的?

构成盗窃罪的,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:

(1)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,两年内三次盗窃的,入户盗窃的,携带凶器盗窃的,或者扒窃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(2)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(3)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可以根据盗窃数额、次数、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多次盗窃,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,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,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,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,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。

综合上面所说的,偷他人东西即使还回去也是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,一般可以按盗窃罪来进行判决,但在处罚上面是有所减轻的,所以,偷他人的财物是绝对不允许的,这样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,但知错能改也是可以能被原谅的。

上一篇:

十年工龄员工被辞退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?

下一篇:

已是最新文章

相关文章
返回顶部小火箭